近日,县法院审理了一件离婚案件,原告张某、被告刘某结婚近18年,曾于2015年起诉离婚,经做调解工作后双方达成和好协议,因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,2016年1月,原告张某再次起诉离婚,经做调解工作无效,法院判决离婚,分割共同财产以及被被告刘某转移的存款。
经审理查明,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同系姚安县人,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,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完婚,婚后夫妻感情一般,1999年生育一女,2015年3月双方因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方法不当,导致夫妻矛盾加剧,分居近一年,2015年4月原告张某曾起诉离婚,经法院审理后调解和好,但调解和好后,双方仍分居各自生活,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,2016年1月原告张某再次向姚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张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有:洗衣机一张、电冰箱一台、茶几一张、沙发一套、电视柜一张、电视机一台、大床一张、小床一张、三门柜一个,以及被被告刘某转移的存款172691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张某、被告刘某共同生活近18年,并已生育一女,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,双方本应珍惜,但由于双方在近年的共同生活中,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方法不当,导致产生矛盾并日益加剧,原告张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,经审理调解和好后,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,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。双方对婚生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,但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双方的实际出发,子女由被告刘某抚养较为适宜,遂判决准予原告、被告离婚;婚生女由被告刘某抚养,由原告张某给付抚养费30000元,夫妻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张、电冰箱一台、茶几一张、沙发一套、电视柜一张、电视机一台、大床一张、小床一张、三门柜一个,归被告刘某所有;被被告刘某转移的存款172691元,由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张某80000元,其余部分归被告刘某所有;判决的款额折抵后被告刘某实际还应给付原告张某50000元。
该案是普通的一个离婚案件,因为一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,导致另一方在审理结果出来之前,一直对法院公平、公正审理案件抱怀疑态度,甚至由家人出面催促办理结果,承办法官本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责任感认真慎重地办理此案,理清原告、被告的婚姻家庭矛盾,对双方共同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作了妥善处理,公平、公正审结此案,判决书送达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,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